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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復審——商標無效宣告程序中要注意哪些問題?關鍵詞:濟寧商標駁回復審 發布時間:2022/5/9 9:02:26 瀏覽量: 根據我國商標法與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在涉及我國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等絕對條款的無效宣告案件中,請求無效宣告的申請人可以是任何單位或個人,且沒有申請期限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良影響僅限于損害公共利益的不良影響,即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不良影響,不包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僅損害特定主體私權利的情形。對于違反商標法第四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舉證,不應只羅列當事人的商標申請注冊清單,因為商標數量只是考量因素之一,而且有時會涉及多個關聯主體,要注意對關聯關系圖進行說明;還要注意姓名相同的自然人如何可確定為同一人的舉證問題。 涉及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等相對條款的無效宣告案件,應滿足申請主體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且申請期限為爭議商標核準注冊5年內。在涉及相對條款的無效宣告案件中,根據申請在先原則,引證商標的申請日期必須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因為我國實行商標注冊登記制度,對引證商標的保護范圍限于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商標評審程序中對商標是否近似、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的認定與前置審查程序均依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進行判斷,執行的是相同的判斷標準,但評審程序中進行判斷時要考量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情況。因此,當事人在評審程序中應充分舉證,以保障合法權利。在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無效宣告案件中,我國采取個案認定、被動保護、按需認定的“嚴認強!痹瓌t,且引證商標的知名度證據產生時間要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申請人要注意已注冊馳名商標和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范圍有所不同,既往曾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可以適度減輕但并非完全免除在個案中主張馳名商標的舉證責任。 無效宣告是商標確權行政程序的最后一環,是商標保護的行政救濟程序。市場主體應提前做好商標布局,積極行使權利,盡量在前置程序解決,可以有效降低維權成本,減少損失,同時要做好商標監測工作,不要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申請;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應充分舉證質證,充分證明引證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要有針對性、突出重點,不要格式化羅列,否則可能導致后續案件“一事不再理”;商標注冊人信息變更要及時變更商標檔案,避免出現后續文件因郵寄被郵局退回后,只能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等可能導致的不利后果。 來源:濟寧商標駁回復審 http://m.ggyychat.com/content/?576.html 相關文章 |